公司新闻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微型桩加固

 一般规定
    9.1.1 微型桩加固适用于既有建筑地基加固或新建建筑的地基处理。微型桩按桩型和施工工艺,可分为树根桩、预制桩和注浆钢管桩等。
    9.1.2 微型桩加固后的地基,当桩与承台整体连接时,可按桩基础设计;桩与基础不整体连接时,可按复合地基设计。按桩基设计时,桩顶与基础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 94的有关规定;按复合地基设计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褥垫层厚度宜为100mm~150mm。
    9.1.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采用微型桩加固补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有关规定。
    9.1.4 根据环境的腐蚀性、微型桩的类型、荷载类型(受拉或受压)、钢材的品种及设计使用年限,微型桩中钢构件或钢筋的防腐构造应符合耐久性设计的要求。钢构件或预制桩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管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混凝土灌注桩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9.1.5 软土地基微型桩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较好的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宜小于5倍的桩径或边长;
        2 对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土层,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采用护筒或永久套管包裹水泥浆、砂浆或混凝土;
        3 应采取间隔施工、控制注浆压力和速度等措施,减小微型桩施工期间的地基附加变形,控制基础不均匀沉降及总沉降量;
        4 在成孔、注浆或压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相邻建筑和边坡的变形。

9.2 树根桩
    9.2.1 树根桩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处理。
    9.2.2 树根桩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根桩的直径宜为150mm~300mm,桩长不宜超过30m,对新建建筑宜采用直桩型或斜桩网状布置。
        2 树根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本规范式(7.1.5-3)估算。当采用水泥浆二次注浆工艺时,桩侧阻力可乘1.2~1.4的系数。 
        3 桩身材料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25,灌注材料可用水泥浆、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其他灌浆料,也可用碎石或细石充填再灌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4 树根桩主筋不应少于3根,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宜通长配筋。
        5 对高渗透性土体或存在地下洞室可能导致的胶凝材料流失,以及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桩孔变形与移位,造成微型桩的失稳与扭曲时,应采取土层加固等技术措施。
    9.2.3 树根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位允许偏差宜为±20mm;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
        2 钻机成孔可采用天然泥浆护壁,遇粉细砂层易塌孔时应加套管。
        3 树根桩钢筋笼宜整根吊放。分节吊放时,钢筋搭接焊缝长度双面焊不得小于5倍钢筋直径,单面焊不得小于10倍钢筋直径,施工时,应缩短吊放和焊接时间;钢筋笼应采用悬挂或支撑的方法,确保灌浆或浇注混凝土时的位置和高度。在斜桩中组装钢筋笼时,应采用可靠的支撑和定位方法。
        4 灌注施工时,应采用间隔施工、间歇施工或添加速凝剂等措施,以防止相邻桩孔移位和窜孔。
        5 当地下水流速较大可能导致水泥浆、砂浆或混凝土流失影响灌注质量时,应采用永久套管、护筒或其他保护措施。
        6 在风化或有裂隙发育的岩层中灌注水泥浆时,为避免水泥浆向周围岩体的流失,应进行桩孔测试和预灌浆。
        7 当通过水下浇注管或带孔钻杆或管状承重构件进行浇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时,水下浇注管或带孔钻杆的末端应埋入泥浆中。浇注过程应连续进行,直到顶端溢出浆体的黏稠度与注入浆体一致时为止。
        8 通过临时套管灌注水泥浆时,钢筋的放置应在临时套管拔出之前完成,套管拔出过程中应每隔2m施加灌浆压力。采用管材作为承重构件时,可通过其底部进行灌浆。
        9 当采用碎石或细石充填再注浆工艺时,填料应经清洗,投入量不应小于计算桩孔体积的0.9倍,填灌时应同时用注浆管注水清孔。一次注浆时,注浆压力宜为0.3MPa~1.0MPa,由孔底使浆液逐渐上升,直至浆液溢出孔口再停止注浆。第一次注浆浆液初凝时,方可进行二次及多次注浆,二次注浆水泥浆压力宜为2MPa~4MPa。灌浆过程结束后,灌浆管中应充满水泥浆并维持灌浆压力一定时间。拔除注浆管后应立即在桩顶填充碎石,并在1 m~2m范围内补充注浆。
    9.2.4 树根桩采用的灌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较好的和易性、可塑性、黏聚性、流动性和自密实性;
        2 当采用管送或泵送混凝土或砂浆时,应选用圆形骨料;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纵向钢筋净距的1/4,且不应大于15mm;
        3 对水下浇注混凝土配合比,水泥含量不应小于375kg/m3,水灰比宜小于0.6;
        4 水泥浆的制配,应符合本规范第9.4.4条的规定,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灰比不宜大于0.55。

9.3 预制桩
    9.3.1 预制桩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处理。
    9.3.2 预制桩桩体可采用边长为150mm~300mm的预制混凝土方桩,直径300mm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断面尺寸为100mm~300mm的钢管桩和型钢等,施工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型钢微型桩应保证压桩过程中计算桩体材料最大应力不超过材料抗压强度标准值的90%;
        2 对预制混凝土方桩或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所用材料及预制过程(包括连接件)、压桩力、接桩和截桩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3 除用于减小桩身阻力的涂层外,桩身材料以及连接件的耐久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9.3.3 预制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初步设计可按本规范式(7.1.5-3)估算。

9.4 注浆钢管桩
    9.4.1 注浆钢管桩适用于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处理。
    9.4.2 注浆钢管桩单桩承载力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当采用二次注浆工艺时,桩侧摩阻力特征值取值可乘以1.3的系数。
    9.4.3 钢管桩可采用静压或植入等方法施工。
    9.4.4 水泥浆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浆的配合比应采用经认证的计量装置计量,材料掺量符合设计要求;
        2 选用的搅拌机应能够保证搅拌水泥浆的均匀性;在搅拌槽和注浆泵之间应设置存储池,注浆前应进行搅拌以防止浆液离析和凝固。
    9.4.5 水泥浆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缩短桩孔成孔和灌注水泥浆之间的时间间隔;
        2 注浆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桩长范围内完全灌满水泥浆;
        3 灌注方法应根据注浆泵和注浆系统合理选用,注浆泵与注浆孔口距离不宜大于30m;
        4 当采用桩身钢管进行注浆时,可通过底部一次或多次灌浆;也可将桩身钢管加工成花管进行多次灌浆;
        5 采用花管灌浆时,可通过花管进行全长多次灌浆,也可通过花管及阀门进行分段灌浆,或通过互相交错的后注浆管进行分步灌浆。
    9.4.6 注浆钢管桩钢管的连接应采用套管焊接,焊接强度与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要求。

9.5 质量检验
    9.5.1 微型桩的施工验收,应提供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和砂浆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型钢、钢管和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和桩位偏差等检验。
    9.5.2 微型桩的桩位施工允许偏差,对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的边桩沿垂直轴线方向应为±1/6桩径,沿轴线方向应为±1/4桩径,其他位置的桩应为±1/2桩径;桩身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
    9.5.3 桩身完整性检验宜采用低应变动力试验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应少于1根。
    9.5.4 微型桩的竖向承载力检验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9-03-11 09:33:20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 施工准备
下一篇: 防水卷材屋面
2024新澳门免费原料网
手机:18617372545
座机:020-28105276
邮箱:[email protected]
营销中心:广州市天河区汇彩路10号三楼
工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大道118--9号
© Copyright 2024新澳门免费原料网  粤ICP备20054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