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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面与板面工程


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 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3 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4 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5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 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

8 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金属板屋面铺装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2 金属板伸入檐沟、天沟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 金属泛水扳与突出屋面墙体的搭接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 金属泛水板、变形缝盖板与金属板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 金属屋脊盖板在两坡面金属板上的搭盖宽度不应小于250mm。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9-05-29 09:13:4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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